第 1 條:本公司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爰依「上市上櫃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第 2 條:本守則適用其範圍包括本公司及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積極實踐永續發展,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永續發展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3 條:本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第 4 條:本公司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永續發展資訊揭露。
第 5 條:本公司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適時訂定永續發展政策,並經董事會通過。
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第 6 條: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第 7 條: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目標時,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
二、確保永續發展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第 8 條:本公司宜定期舉辦推動永續發展之教育訓練。
第 9 條: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必要時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 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 10 條:本公司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發展議題。
第 11 條:本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 12 條: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13 條:本公司宜依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第 14 條:本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 15 條: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 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 16 條: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必要時訂定相關管理措施,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 17 條:本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第 18 條:本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不應有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 本公司之人力資源運用政策應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第 19 條:本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 20 條:本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 21 條: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第 22 條:本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第 23 條:本公司應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 24 條:本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本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 25 條:本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第 26 條: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第 27 條:本公司宜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本公司宜經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 28 條: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 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展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29 條:本公司宜編製永續報告書,揭露推動永續發展情形,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 30 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永續發展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永續發展制度,以提升動永續發展成效。
第 31 條: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守則訂立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本守則第 1 次修訂於民國 111 年 3 月 25 日。